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