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公司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合作成立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合作的各方为: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经营宗旨、目标、范围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第六条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1页共6页(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第五章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
(有特殊约定除外)第十二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