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时,应结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制定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计划,并发送电子版到cszjzzhk@163
第二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一、申报程序及条件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当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质监站综合科申报
对于拟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二)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署,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重点工程可以提前介入手续代替)等手续已依法办理;(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五)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