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委托代持协议委托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受托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鉴于:1、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目标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2、甲方已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且甲、乙双方已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
3、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知悉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并对此无异议
基于上述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持有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有关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第一条、代理的股权、委托人、代理人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持有的股权,是指甲方投资并实际所有的,在目标公司设立时就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2、甲方是本协议项下被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所有人、控制人
3、乙方是本协议项下被代持股权的隐名代理人及名义股东
代持股权登记于乙方名下,但乙方不享有和承担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仅依照甲方的指示及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股权代持1、甲方实际向目标公司出资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现名义上登记于乙方名下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是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所有人,乙方就其代持的股权未向目标公司实际出资,只是名义股东及本协议项下甲方被代持股权的隐名代理人,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持目标公司股权
2、因被代持股权而产生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乙方仅作为被代持股权名义上的股东,不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2责任
3、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为隐名出资,甲、乙双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