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协议租赁方(甲方):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供应方(乙方):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企业甲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经市场理解和比较,确定将甲方承建的工程施工所需的外附式塔式起重机(如下称设备)交由乙方负责提供租赁,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减少纠纷,提高效率,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租用设备的工程状况工程地点:工程名称:第二条、租赁设备名称、型号、费用及进场时间等见下表: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品牌型号单价(元/月)进出场费元/台QYZ63塔吊1台江汉561027000元/台30000
0元/台备注阐明:1、以上设备须为后来经正规生产厂家出厂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原则规定,有合法、齐全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献;2、型号5610即:起重臂长为56米,最大自由高度米,最大安装高度米端头起重量为1
0吨;3、以上单价含操作手工资及保险、加班等,不得影响工程运转,以上单价不含税
乙方须每台配置两名纯熟且具上岗资格的操作手,两名司吊指挥人员,甲方免费提供操作人员食宿;4、每台设备进退场、安装、拆除费用30000
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检测调试合格证明等有关技术文献,同步保证安装、拆卸资质为深圳市立案许可资质且为同一家;5、进场安装时间为估计时间,实际安装及拆除时间以甲方告知为准
第三条、设备租赁期限设备估计租赁期限约为10个月,详细按其实际进场时间及实际退场时间计算
设备租金计费期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起开始算起,到设备拆除前一日止
但如发生因有关部门检测不合格、通不过审批所产生的时间(从设备租赁起始日期至检测不合格日期)不计入租赁时间内,乙方在设备租赁起始日期前必须将上报各项技术资料,但设备拆除时工程现场应具有拆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