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有关事宜到达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1、乙方所使用房屋地址:省市县/区街/路号。2、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建筑面积:㎡。3、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面积:㎡(同《房屋租赁协议》2.4条的计租面积)。4、乙方所使用房屋经营超市内的建筑面积:㎡,其他服务面积包括: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采暖、制冷供应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及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垃圾(不包括超市自己产生的垃圾)清运;公共设施、设备的平常维护保养;公共区域内的保安(不包括超市雇佣的)配送电服务;商户间的关系协调、代业主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及关系协调等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1、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协议期限届满前一种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如本协议已到期但新的协议尚未签订的,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新协议签订之日。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承租人及使用人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的事项、范围和服务原则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3、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4、协议履行期限内,如波及本协议的物业服务主体变更或进行经营(服务)项目变更时,应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双方同意由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主体承接并履行协议。5、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以无辜(包括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发票使乙方未付有关费用)给乙方停止供水、电、暖、冷等能源,否则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6、甲方应保证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超市满负荷正常运转规定的物业服务,如各附件所述的水、电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如各项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电力及能源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中断事由发生后的24小时内修复故障并将其恢复(波及供电的中断,甲方应尽快恢复并启动备用电源),否则乙方有权扣除在水、电或空调中断期间的物业费等有关能源费用,并规定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如甲方在中断事由发生或乙方告知甲方后24小时内无端未组织修复处理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恢复上述技术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有权以合法发票提供的金额书面告知甲方后,可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7、乙方租赁区域消防控制室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甲方应保证乙方平常经营过程中消防系统正常,并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中控室配置值班人员。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或行政惩罚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租赁区域的消防系统出现故障需要乙方委托第三方维保波及到进入甲方消防控制室检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保证及时修复。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配合甲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行及制度的执行;2、乙方承担约定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常保养、维修费用;3、根据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4、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对该物业其他区域和公共区域的正常物业管理。5、租赁物业的公共部位、设施及场地,乙方不得私自占用和变化使用功能,如需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实行;6、乙方自己安装的消防系统和多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乙方负责,如乙方无法或不能维护,祈求甲方维护的,乙方依法付费。第六条费用交付1、物业管理费:元/㎡。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原则的调整按运都市行情。2、能源费用:2.1、水费单价元/吨,电费单价元/度,取暖费单价为元/月/平米,制冷费单价为元/月/平米。(冬季取暖时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夏季6月15日—9月15日)。2.2、每月日为水、电费查表日,查表后甲方根据乙方当期实际用量按约定的水电费单价向乙方提供以乙方为昂首的水电费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对应金额的水、电费。2.3、乙方应于每个取暖/制冷季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季取暖/制冷费。即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