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其他: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中央花园商铺租赁经营事宜到达如下协议。一、协议标的、经营范围和营业管理:(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建筑面积为㎡。(2)乙方在该商铺经营如下业务:商业经营店铺。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做任何非法或不合法的用途。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租金概不退还,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二、租金、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1)租赁期限为:年9月1日至年9月1日止,总计3年。(2)商铺租金为不含发票价格,若乙方需要发票由开具发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年9月1日至年9月1日每月租金为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每平方米)。年9月1日至年9月1日每月租金为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每平方米)。年9月1日至年9月1日每月租金为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每平方米)。(3)租金按六个月支付,该商铺先付租金后方可使用,乙方应于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应付租金给甲方。后来乙方应在当次交付租金的六个月期限内的最终一种月的25日前付清下次应交纳的全额租金。逾期缴纳,须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及费用的日3%作为滞纳金。逾期一种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应按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准时、如数交纳物业企业应收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垃圾清运处理费等乙方产生的费用并按实照缴。(乙方进场时必须与物业服务有限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费用原则和交纳措施以物管协议约定为准);(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间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留。乙方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支付甲方租金的理由。本协议届满后,在双方不再续订协议的状况下,在乙方偿还该商铺并结清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在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6)提前退租的,保证金不予退还。(7)乙方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多种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自行缴纳,甲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若乙方未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装饰装修管理(1)甲方予以乙方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免租期时间为:年9月1日至年11月30日(2)由乙方自行装修该商铺(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但动工装修前,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甲方,并附上图纸及阐明。在经得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对该商铺做任何构造上的变化或附加建筑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可按其对建筑物的阻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立即停工;及时整改;如在甲方规定期间内乙方未进行整改工作,甲方有权没收全额保证金;收回该商铺的租赁权,终止协议。(3)甲方同意同意乙方装修后,乙方需督促施工单位及人员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清洁费用。(4)在协议终止后,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获得甲方的同意后替代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四、物业管理(1)乙方寄存在该商铺内的商品、物品自行保管。乙方不得寄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商铺内容留不明身份者。乙方负责该商铺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及环境秩序的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承租的该商铺内的客商、顾客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2)协议期内,乙方如将该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的,必须事先以书面通报甲方立案,经审核同意方可将该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或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口号、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4)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