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购货单位:(如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如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有关乙方向甲方提供货品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产品信息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
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备注(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产品的技术原则(包括质量规定),按国标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措施、运送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措施,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送,应充足考虑甲方的规定,约定合理的运送路线和运送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规定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3天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变更计划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乙方必须在甲方付款后当日发货,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过协议期限发货的,视为逾期交货
第七条验收措施
验收时间;2
验罢手段;3
验收原则;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措施1
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阐明协议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阐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查措施、检查状况和检查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必须阐明的事项)
2、乙方在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