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设备裸机租赁协议出租方:
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此协议:一、设备型号数量,安装高度米标塔,如超过标塔,每增一道附墙,增长5000元
设备使用地点
二、设备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期限,经出租方同意后,按本协议原则执行,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租金及租金交纳期限
设备每台月租金元/台(不含税,不含司机工资),春节期间扣除20天,局限性4个月按4个月计算,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后三天内即开始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因承租方原因,无论塔吊使用与否,租金均准时收取
局限性月部分按月租金(元)÷30(日)×实际使用天数(日)的比例计算,承租方付清租金尾款
四、设备押金
承租方向出租方须交纳设备押金元
平常使用设备时承租方付出租方设备租金,设备租用结束时,押金方可抵冲未付设备租金
塔吊设备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8日内若因承租方不能安装,出租方将从本协议签订之后来的第8日开始计取租赁费,或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塔机设备,押金不予退回,作违约金收取
五、塔吊进入现场后
承租方派专人对所租的塔吊进行监管,若设备、电缆线及零部件被盗,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安装拆除塔吊时,承租方提供电力、照明、道路畅通等条件,塔吊安装好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
六、设备租用进、退场
出租方向承租每台收取进、退场费元
此费用包括:安装拆卸人工费、维修人工费、材料费、运送费、安拆吊车费
(协议不包括特检所费用)塔吊拆除时,承租方必须提前一周告知出租方,并在拆除前结清所有费用
若费用未结清,租赁费继续计取到出租方实际拆除塔吊时为止
七、出租方责任1、提供的塔机必须满足承租方的施工所需规定
提供混凝土料斗壹个、灰斗壹个,砖斗贰个
2、承租方无法招聘塔机操作人员可委托出租方招聘,操作人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