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协议的管理,防备与控制协议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及企业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协议一律合用本制度
第二章协议的签订第三条签订协议的主体1、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私自签订协议
2、签订协议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协议,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协议
3、企业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协议,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协议,应经企业分管副总裁同意(非危险物品采购协议除外)
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协议从而给企业导致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对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协议的审查同意第四条协议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条协议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六条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根据协议编号建立协议台帐,每一协议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状况和收付款状况一事一记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协议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状况应及时向协议签约同意人汇报并告知法务室
第八条协议生效后应将协议原本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协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协议的;2、收款单位与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协议资料,对工程协议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协议的完整性
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根据协议的签订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协议签约同意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告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