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学生伤害事故案主讲:屈强•案例事实•2000年5月某日下午,学校放学后,初二(1)班的12名男生在校内自发地组织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双方拼抢积极,气氛热烈,引起了众多同学的围观,其中一名男生李某为了模仿NBA篮球明星的扣篮动作,将身子悬挂在篮筐上使劲摇晃,结果篮球架突然倒下,砸到一名在篮球架下观看比赛的学生。•该名学生送医院检查确诊为脑震荡、脑外伤和胸背部外伤,住院治疗了32天,花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共计16000元。经学校与家长协商,学校主动承担疏于教育管理的责任,提出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各支出2000元,并且学校首先支付了2000元。而李某的家长尽管承诺也赔偿2000元,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无法筹措这笔钱。被砸伤学生的家长认为,此事发生在学校,篮球架安放得不牢,是造成伤害的原因,因此要求学校全部承担赔偿费用。•分析•1、从法律关系主体、类型的角度来分析,在该案中,李某从事直接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而受害学生则属于合法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两名学生之间存在人身侵权关系;前者侵害了后者的生命健康权(或人身权),应对后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这起学校事故,学校负有间接的法律责任。对学校的长设体育设施,学校有义务定期维修,在该案中,篮球架不牢靠,是造成损害的一项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对学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一部分责任。当前学校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损害后果而言,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更大一些。•3、为避免或减少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学校管理者应定期维修学校体育设施,并在存在危险的体育设施旁设置安全提示牌,同时即使在放学后,也应有相应的值班人员,当发生紧急事故时,能通过高效的渠道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