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的无效及后果(2)民法通则规定,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同样,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该组织行使权利的人
一般状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行为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他们所签订的协议,也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
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由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协议相对人往往相信他们是有权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协议与否有效,应当看协议相对人是不是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了权限,假如协议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懂得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与之签订协议,协议就属无效;假如不懂得超越权限,协议就应有效
对此,协议法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协议,除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协议也是协议,该规定自然合用担保协议
担保人假如主张自己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与其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应属无效,就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假如不能证明,应当认定该担保协议为有效
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协议与否有效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这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规定,假如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
但由于保证协议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协议是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偿能力应不影响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假如保证人于签订协议步无代偿能力,其后于承担保证责任时也没有代偿能力,则该保证协议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无效协议
假如保证人于签订协议步无代偿能力,之后具有清偿能力的,或者保证人于协议签订时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之后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