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05-11-25发布机构:XX省人口计生委文号: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关于印发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为配合新修订《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在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意见基础上,对2003年3月下发的《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关于〈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九年四月一日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相关文书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第1页共7页发放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
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