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参加公益劳动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子女未满7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三)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四)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劳动,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五)在审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计算隐性收入的人员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在提供济困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第四条公益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社区公共卫生的清洁及环境绿化;(二)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及协助辖区内主要干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三)为社区“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四)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五)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六)参加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条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第1页共2页的时间每人每周8—12小时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落实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街道、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册,并为低保对象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备工具
第七条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