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土地登记工作政策(地籍股)一、办证范围。(一)此次办证范围是全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公办学校的建设用地。(二)学校使用的土地没有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的。二、关于我县公办学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界定。(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学校:(1)学校使用的土地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不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三、我县公办学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该提交的材料:(一)1987年1月1日后使用的土地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主要指土地征收批文);1987年1月1日前使用的土地按土地总登记进行登记;(二)土地总登记应该提供如下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报告(土地登记申请报告要讲明土地的权属来源)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土地征收批文的要提供批文,如没有土地征收批文的要收集学1校筹建以来的一些涉及学校用地批文,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即县教育局)证明,所在镇政府证明、所在村街委证明、知情人的问话笔录(特别是学校筹建时的一些老干部,参与的群众代表等,被征用土地生产队队长笔录)。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委托我局测绘院测量办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土地登记税务会审表,交易市场或地籍股领取)。6、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7、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8、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9、其他证明材料。四、办证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表格。由县国土局提供,各镇国土所负责指导学校填写;(二)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学校提供;(三)用地批文。由县教育局提供复印件;(四)学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所在镇、村或学校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提供;五、办证程序。2学校明确权属→测绘院出宗地图,镇国土所签界→国土所收集整理好上述资料并填写有关表格→国土所将办证资料送至地籍股→登记发证。六、办证收费。(一)证书费每本10元(二)权属调查费0.10元/平方米(三)价格调节资金:0.20元/平方米七、国土所负责收集整理好办证资料并填写有关表格。(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1、草图2、宗地图3、申请书4、土地登记申请表5、地籍调查表6、询问笔录7、权属来源证明8、公告9、机构代码10、法人代表证明11、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1、草图2、宗地图3、申请书4、土地登记申请表5、地籍调查表6、询问笔录。7、权属来源证明8、公告9、机构代码10、法人代表证明11、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2、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八、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关于请组织农村学校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函》南国土资函﹝2013﹞281号第二款规定;符合总登记发证条件,可以按总登记予以登记发证。(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3《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