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单位】XX省XX市【发布文号】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11月3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1月23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XX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XX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XX市城市规划管第1页共7页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