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促进XX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科学性,特发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XX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出具选址通知书
第七条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包括规划总规划用地、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二)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等
(三)建筑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等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第1页共3页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规定建筑总高;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要求
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XX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编制日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