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ualNon-DisclosureAgreement保密协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现行法律成立,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如下简称“乙方”)。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现行法律成立,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如下简称“甲方”)如下“甲方”和“乙方”各称为“一方”,双方统称为“双方”。背景鉴于缔约方正在或将要评估、讨论和谈判有关的潜在协议关系的平台项目(如下简称“项目”),双方也许在这些评估、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向对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鉴于双方已经同意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应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下进行。因此,双方现同意如下。定义凡在本协定中的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关联企业”是指任何法律实体,在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时,直接或间接控制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2.“保密信息”是指以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口头或以样品,商业模式,运作方案或其他形式做出披露),或根据本协议从接受方所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税务信息,价格信息,商业信息,法律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信息,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方案)信息,企业资讯和有关披露方的其他信息,除非该披露方在披露时已书面形式明确宣布该信息可作为非保密信息(或接受方已自行理解到了该信息)。3.保密信息不包括由披露方透露给收款方的如下任何资料,a)在生效日或后来成为公开信息,并非通过接受方采用行为或因接受方的(保管)疏忽获得,b)显然是接受方在没有使用保密信息状况下自行开发的,或c)是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该第三方不受披露或使用的限制。4.“披露方”是指根据本协定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缔约方。5.“生效日期”是指根据本协议6.1,本协议生效的那一天。6.“项目”指根据上述“背景”定义的项目。7.“目的”是指双方之间就某项目,进行的协议关系的评估,讨论和谈判。8.“接受方”是指根据本协议接到另一方保密信息的缔约方。保密信息1.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接受方得知任何非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时,应使用合理的谨慎态度,告知披露方并采用合理措施,以减轻这种披露的影响,并防止任何深入的披露。3.接受方除2.1和2.2中的义务,应当对如下负责:盗窃或其他无意中泄露的保密信息,并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了某个人或实体,但该个人和实体任何未经授权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接受方应对披露给现任或前任雇员的保密信息承担责任)。保密信息的使用接受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但仅限于本协议之目的。如违反本保密协议约定,接受方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披露方可主张赔偿。准许披露的保密信息1.可以向其关联企业和顾问披露保密资料,在此种状况下,关联企业及顾问企业应有权使用保密信息,但仅限于本协定中接受方容许的范围内。接受方在此保证,任何接受了此保密信息的关联企业或顾问势必遵守本协议的条款。2.限于将保密信息传播给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的雇员,顾问及关联企业。3.双方确认,接受方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承包商,分包商,代理商,或类似的个人和实体前,应首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披露方同意后,接受方保证,获得了保密信息的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和实体势必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4.尽管有2.1中的规定,接受方在如下状况下披露保密信息不得受到制止,如(a)该披露是在本协议下对法院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政府机构做出的回应,或(b)该披露是法律另有规定,假如接受方,在也许的范围内,已事先书面告知披露方,并做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披露有关的机密信息。保密内容的规定1.接受方无权复制样品,模型,电脑软件,图纸,文献或本协议项下披露方提供的其他包括机密信息的设施,除非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范围。2.所有样品,模型,电脑软件,图纸,文献及其他包括机密信息的文书应视为接受方的财产。经披露方的规定,这些设施或副本,接受方应当及时返还或销毁,费用自理。3.没有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当事双方正在讨论的项目。本协议规定合用于任何此类讨论的内容。期限和终止1.本协议应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