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庆计生联发[2004]2号关于贯彻落实《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
《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
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
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
《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第1页共15页(三)其它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