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部分木材生产计划管治暂行方案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增强计划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林木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县林木所有者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计划采伐
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条计划分配的原则
(一)严格限额采伐管理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特殊困难优先的原则;(四)坚持采伐申请备案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生产计划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乡镇可采伐资源蓄积量进行分配
第五条未按规定完成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的,不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第六条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以及低产林改造、四旁树采伐、散生木采伐等采伐计划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主伐计划由县林业局预留20%作为特殊用途木材生产计划(指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伐区正常超伐林木的采伐办证以及罚没材办证等),其余80%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不超过下达计划的25%作为优先部分安排,其余部分木材生产计划必须通过抽签分配
第八条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年度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优先安排伐区一览表》,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审查备案,由县林业局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一)乡村公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因资金困难第1页共4页需出售集体林场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公益事业集资和大病医疗、子女上大学以及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等费用需采伐林木的;(三)其他应当列入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