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送协议案例篇一:运送协议案例分析马月生为跑运送,于20XX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企业名下
20XX年4月1日泰安企业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企业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XX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企业因有一批货品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络,双方签订了运送货品协议书,对货品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品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
货品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任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品及挂车已被焚毁
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
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本次火灾损失计59
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
6万余元,货品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企业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企业以自己不是该起运送协议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规定法院驳回原告对其企业的诉讼祈求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告货运企业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协议合法有效,且货运企业已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送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品毁损,且无证据可以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品自燃所导致,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泰安企业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
同步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企业所签运送协议步,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企业,故被告泰安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企业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泰安企业与否为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