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2015年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2015年XX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明晰各级环保部门层级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
区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直管企业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一)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责任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
区环保部门要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1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适时开展突击检查、监测
(二)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责任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职责及频次要求如下:①对规模化畜第1页共6页禽养殖场(小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新改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