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XX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科区【2018】5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XX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三条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1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成果所属单位,自然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所属地市科技局。3.在线审核登记。①成果所属单位核对。成果所属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属地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②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果所属单位或自然人提交的成果推荐至省科技厅。③省科技厅审核登记。省科技厅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第1页共2页技局提交成果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通过后赋予成果登记编号,在系统内予以登记,并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以上环节如出现未通过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申请人重新申请。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将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汇总分类,并及时上传至XX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和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利用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为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项目-3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