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五篇【发布单位】XX省XX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2-01【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8月24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1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XX县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XX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1页共9页(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第八条修改为
“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