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9月1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1(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