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股东的现实思考———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甦□本报记者陈虹伟记者:北京市最大的手机连锁企业———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股东骗取工商登记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定该公司的股东王某、臧某是虚拟的自然人并不享有股东身份
这是该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虚构股东资格案,也是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
请问您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
陈甦: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其中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
不过该案的败诉方已经提起上诉,该判决还没有生效,因此不便于对该案判决的是非曲直做公开评论
但我们可以就案件本身所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做探讨,或许能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
虚拟股东现象为什么大量存在记者:在公司活动中,许多出资人往往通过虚设股东或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公司中的股东,或是投资人的妻子、父母、子女,或者是其亲朋好友,或者是根本无任何联系的其他人
这种做法是我国公司法所允许的吗
陈甦:这里有一些概念需要界定清楚
首先,虚设股东包括虚拟股东和名义股东两种情形,虚拟股东与名义股东是不同的,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名义股东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股东以外的人,代替实际股东作为公司登记上的股东
其次,虚设股东并不等于虚假出资,虽然一个公司有虚拟股东,但其他真实股东可以虚拟股东的名义做实际出资
当然,全是真实股东的公司,其股东也可能虚假出资
所以说,股东身份真假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充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虚拟股东,即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为我国法律所不许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所以,对于有限公司,我国实行的是股东实名制
使用虚拟的人作为股东显然违法,因为其身份证明必然是虚假的
记者:虚设股东不仅违法,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为什么实践中有那么多虚设股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