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XX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参考[小编推荐]2015年军转安置:XX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参考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安置上海军转计划安置军转政策一、接收条件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XX省常住户口
第三条驻沪部队(XX省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XX省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为上海入伍,或者驻沪部队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一方转业,驻沪部队留队方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第八条2004年至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驻第1页共3页沪部队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转业入沪的军转干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