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
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对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1.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
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
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
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
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
随着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富的储藏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
②环状形交叉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