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如何处理侵权商品【工商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工商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可以参照一下这个例子: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
2005年3月25日瓯海工商分局直属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瓯海新桥某工业区的温州某某烟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例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包装标识上标注“windresistantpipe/cigerlighter”(译为:防风烟斗/卷烟打火机)和“elite”商标的打火机(不是厨房用的打火机)
对于“elite”商标的使用,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资料,此商标的注册人是:意大利的ministerodellefinanzeamministrazio-neautonomadelmonopolidistato使用商品是34类中的未加工烟草和加工烟草、烟具、火柴
对此,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是从2005年3月初依照国外客户的要求使用标注“elite”商标,开始生产打火机的
到案发日止,已经生产标注“elite”商标的打火机14400只,合计经营额72000元
在该案的调查中,就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曾产生过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该公司未经“elite”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打火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理由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因而本案中的打火机同烟具属于类似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第1页共4页二是,认为本案中的烟具和打火机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