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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工作意见各村:为切实解决我镇新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难问题,充分体现政府促进就业的有效机制,力争创建我镇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新思路,积极构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特就促进我镇新征地人员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把实施就业扩大就业作为我镇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二、实施对象本意见实施对象为从年10月21日以后征地并参加市小城镇保险的我镇的征地人员(简称新征地人员)。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新征地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夏明弟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长助理王福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冯治玉、劳动保障事务所副所长朱斌担任,组员由各村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室主任由朱斌担任,潘波、王磊为办公室成员。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负责制定促进新征地人员就业的计划,落实各项措施。各村也应建立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就业安置计划、政策扶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合力。四、政策扶持(一)对新征地人员实施就业补助各村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结合新征地人员原工作岗位的收入水平,对接受市场就业的新征地人员制定相应的劳动报酬标准。对参加市场就业后未达到本村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人员,由政府按小城镇保险生活费标准给予就业补助。对政府就业补助后还未达到各村规定标准的则由各村全额托底补助。第1页共4页各村制定对接受市场就业的新征地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镇在新征地人员领完24个月生活费后继续给予就业补助费,镇就业补助费委托各村按月发放并将每月发放汇总报表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村的就业补助或托底金额至新征地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止。(二)对新征地“双困”人员实施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新征地人员中的“双困”人员(“双困”人员标准参照失业“双困”人员标准)实现市场或自主就业的(除政府及村事业单位),政府将按照“双困人员就业基地”补贴的标准,每月300元/人予以补贴(补贴费随“双困人员就业基地”补贴标准同步调整)。新征地“双困”人员就业后应缴纳的社保补充部分由政府按月贴补用人单位。“双困”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手续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离岗后岗位补贴费和社保补贴费自然取消。(三)促进就业的其他政策1、对新征地就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按照七府42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对自主创业新征地人员实施创业补贴,按照府办35号文件《关于行区促进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新征地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免费培训,按照府办发[2006]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城镇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工作措施(一)政策引导由于此项工作所涉及的人员大都为就业弱势群体,而且他们在原有岗位上都已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对目前适应市场就业、双向选择的就业形势较为困难。为此,需要我们各村及企业及早做好就业形势的宣传,减轻他们对市场就业的心理压力,改变就业观念,逐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岗位的要求。(二)调查摸底依靠村就业管理员和就业援助员,对本镇新征地人员的基第2页共4页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要求做到“三清”,即家庭经济情况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愿望清。同时建立每人一册的“就业联系册”档案资料,对生活困难家庭采取特殊安置措施,至少确保一户家庭有1人上岗,消灭零就业家庭。(三)签订协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每位求职者的实际情况,签订“就业安置承诺书”,在求职人员承诺不挑不拣的前提下,镇劳动保障部门确保在48小时内予以安置。同时,在履行承诺书内容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根据求职者自身的特长和要求及早予以就业推荐和安置。(四)加强培训针对大部分新征地人员技能单一,再就业竞争处于弱势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抓住“就业依托培训,培训引导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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