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一、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1、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2、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3、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保密笔记本用完后交密件管理部门统一销毁。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6、不使用无保密设施、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7、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8、不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呈报相应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二、在办文、档案工作中严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三、加强会议保密意识,防止会议泄密。四、适应现代化办公新形势,遵守各项办公自动化保密规定。五、每年会同国家保密部门进行至少一次的保密检查,对行政中心重要场所和局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例行检查。六、如发生泄密事件,应主动及时地向所在机关单位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泄密人员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第1页共2页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