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1页共7页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