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453123451234512345住址: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地址:荔枝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XX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复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XX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第1页共3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