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川人口发[2011]8号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XX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2011年3月18日主任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XX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定工作管理,规范评定工作程序,促进评定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工程的通知》(川办函〔2003〕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推荐、评估审定、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评定事宜。第三条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从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中推荐,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从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中评定。第四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评定一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推荐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1页共25页(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依法行政的恶性案件;(二)保持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两年及以上;(三)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设备配置和制度管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机构、人员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第六条申报推荐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保持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三年及以上;(二)符合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要求;(三)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设备配置与制度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机构、人员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级、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应经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第三章评估审定第八条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对省级、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评估审定和推荐。(一)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推荐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查,对有关业务指标进行评议、核实、确认;(二)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要求,对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估验收;(三)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要求,对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候选县(市、区)进行指导、初评;第2页共25页(四)评估结果由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综合审定。对验收达到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的县(市、区),由省人口计生委发文通报;对初评符合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和评估指标要求的县(市、区),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候选单位,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验收,并发文通报。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九条鼓励汉族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与少数民族县开展“手牵手”活动,促进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均衡发展。第十条省人口计生委对已评定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县(市、区)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再评估,严格退出机制。已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撤销或报请撤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严重滑坡的;(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明显低于省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