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范文国办发〔2000〕62号2000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二○○○年九月八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第1页共32页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