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责令检查;3、通报批评;4、诫勉谈话;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1页共3页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1、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