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依照《中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开党字24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纪检部门(区监察局)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第1页共5页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