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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监督管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县、镇(经济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委托主体和被委托主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被委托主体。四、委托方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镇政府XX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镇政府XX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五、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委托执法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第1页共4页委托执法权限:(一)监督检查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第2页共4页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应当作出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调查取证权。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四)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五)提请移送权。被委托的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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