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引言:本文标题之所以用“宣传未兑现”而非“承诺未兑现”,是因为开发商往往耍小聪明——我对某学区房的宣传广告不是承诺
的确,宣传和承诺还有两步之遥——该宣传是否构成要约,买房人是否承诺
此外,这个问题还涉及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损失金额的确定等问题
一、违反“学区房”的宣传,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往往以该小区为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作为重点宣传,该宣传(说明)具体确定,应当视作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该合同书中一般不会有关于学区房的条款)即是承诺,该合同(既包括合同里载明的条款,也包含该学区房的约定)即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即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书及学区房的约定即生效
开发商违反该学区房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免责的失败《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往往会有类似“广告第1页共6页宣传不列为本合同条款,甲方(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