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行制度(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
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为圆形、阳文、老宋体字,其他记录专用章均为长方形、胶面、阳文、楷体字
各地不得自行设计
擅自改变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式样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生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刻制,其中查验证明专用章经乡镇(街道)按管理区(居委会)序数编号,报县刻制后可发至管理区(居委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长方形专用章上的日期由计生部门填写,其中“男第1页共8页结扎”、“女结扎”、“上环”专用章上的日期填写实际落实措施的日期,“计划外生育费已交清”和“计划外生育费分期交”上的日期填写收据日期
(五)《证明》证号的编写方法
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已印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