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范文大全]【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三号【发布日期】2014-01-22【生效日期】2014-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2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1月22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第1页共14页(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