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XX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XX县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效能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镇)要设立积分管理服务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第1页共8页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系统建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XX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第七条(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