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局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局规划审批科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的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申请和初审,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后,报局长审查。经市领导审定后,制作并发放本局行政许可证,同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所有行政许可程序完成后,将汇总的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交由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本规程所列各项文书(按制式文书发出,由被送达人签署回执)及有关听证、1复议、诉讼文书,均应存入案卷。规划档案管理科在整理档案时,如发现有上述资料短缺等问题,应当提出完善意见,经规划审批科完善后,整理归档。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以及行政许可听证、复议、应诉工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信访举报的核查反馈。第五条政务大厅规划窗口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第1页共4页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五)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六)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在三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2理性审查,并填写“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局负责人审批后,在二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对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第六条规划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对申请事项的相关情况和对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勘察,并制作勘察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制作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局拟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规划审批科对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或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形式,可采取书面文书形式告知,或在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中载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审批科应及时将听证申请转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第2页共4页第七条规划审批科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3听证、公示、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第八条规划审批科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规划审批科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局相关程序规定报审,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