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XX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6-03-31【实施时间】2016-04-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文号】黔人常备〔2016〕6号【标题】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第1页共4页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2页共4页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其他城乡居民”。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城乡居民”。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