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XX省监察厅、XX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计生委[2005]20号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纪委、组织部、计生委(局),省纪委派驻(出)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处:为了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今后提拔任用干部,要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把各级干部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和审核内容审核对象
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并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干部
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等材料
二孩生育符合省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始审批手续齐全的,为合法生育;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须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结论;不符合生育规定但持有二孩生育指标的,第1页共3页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审核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一孩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发[1982]105号文件)颁布前生育二孩的不予审核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颁布后至1990年1月1日原《XX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实施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影响对该党员干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