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5篇第一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发布日期】2014-03-28【生效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1页共49页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