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颁布日期:20051104实施日期:20060501颁布单位: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