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规划体制攻坚专项行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
1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
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第1页共8页注信息公开类别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
第六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