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娟个人总结计划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来维持的,调整律师与其他人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它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和调节人们的行为
律师职业伦理具有一些特征,如律师职业伦理更倾向于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技术伦理以及律师职业伦理服务目的的多重性
律师职业伦理主要协调以下几方面的冲突关系,即商业机能和专业功能的冲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冲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事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以及律师和法院之间的冲突“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大众伦理道德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容:“非道德性”成份也并不是指法律职业的本质性要求,而是附图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教育下,不仅在道德领域,即便在法律范围内,我国有关法律也开始更多地考虑人之常情和尊重个人的利益,而不提出过分有损于个人情感的要求现在,我们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教育要贴近和回归大众和平民的问题,要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问题,社会发展和由此带来的道德价值观的变革迫使和要求我们必须要重视贴近大众的生活,否则,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是不可能有什么出路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和道德教育不要提倡和鼓励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不要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这都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个社会,不能总让道德高尚的好人吃亏,让道德低下的“小人”得利,否则,这个社会就是不道德的、不公平的,而且,这个社会也是注定没有前途的
观点:在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更加注重选择大众伦理
因为大众伦理是符合最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的,是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最紧密相关的
而律师伦理中所强调的要注重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