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XX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XX省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X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XX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X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